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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欧盟PPWR新规!企业必知的关键节点与合规指南

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EU) 2025/40)将于2026年8月12日正式实施,取代执行多年的包装指令94/62/EC。这标志着欧盟包装管控从“指令”转变为“法规”,对计划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提出了更直接、更严格的要求。本文将严格按照PPWR各项条款的合规时间顺序,逐条解读企业需要做什么,帮助您分清轻重缓急,有序应对。

 

法规概览 — PPWR核心要求与实施时间节点:

 

 

一、2026年8月12日起实施(部分管控条款设置分阶段升级要求)

1、物质要求 (Article 5) — 2026年8月12日起适用

  1. 所有包装通用要求:铅、镉、汞、六价铬总和不超过100 mg/kg;

  2. 减少关注物质(SCoC),清单将于2026年12月31日前发布;

  3. 食品接触包装特殊要求:

  • 单一PFAS限值(不含聚合物)≤ 25 ppb,

  • PFAS总和限值(不含聚合物)≤ 250 ppb,

  • 总氟含量限值(含聚合物)≤ 50 ppm,如果总氟 > 50 ppm,需提供PFAS或非PFAS形式的氟含量证明。

  • 根据欧盟委员会指南:总氟含量 ≤ 50 ppm即可判定符合PFAS要求。

    重要提示:2026年8月12日后,食品接触包装中的PFAS限制将直接执行,不设库存过渡期。即2026年8月12日之后投放市场的包装必须合规,此前投放的可继续销售,无需召回。

     

    2、可回收要求 (Article 6)

  1. 第一阶段:可回收性要求

  • 2026年8月12日起,所有包装必须可回收。协调标准:EN 13430:2004。

  1. 第二阶段:可回收性能等级

  • 2028年1月1日前:制定回收设计标准和可回收性能等级。

  • 2030年1月1日起:达到A级(95%)、B级(80%)或C级(70%)。

  • 2038年1月1日起:达到A级或B级。

    豁免情形:药品直接包装、医疗器械敏感塑料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婴幼儿食品及特殊医用食品接触敏感包装、轻质木材、软木、纺织品、橡胶、陶瓷、瓷器、蜡制成的销售包装。

     

    3、制造商义务 (Article 15)

  1. 投放合规:仅可投放满足(如适用)物质限值、可回收、再生料占比、包装最小化、重复使用、标签要求的包装产品。

  2. 文件管理:上市前完成合格评定,编制技术文件(TD)与符合性声明(DoC);一次性包装资料留存5年,可重复使用包装留存10年。

  3. 产品识别标识:包装标注型号、批次或序列号等识别信息;包装无法印刷时,随附文件载明相关信息。

  4. 企业信息标注:在包装或数字载体上标注企业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邮政地址,尽可能补充电子联系方式;无法直接标注的,可通过随附文件提供。

    制造商判定规则如下:

  5. 销售包装、组合包装:一般为产品品牌方;

  6. 运输包装、服务包装、初级产品包装:包装制造企业。但此类包装上明确标有使用者的名称或商标,则使用者被视为制造商;

  7. 进口商/经销商以自有商标投放或修改包装影响合规性时,进口商/经销商视为制造商。

     

    4、进口商义务 (Article 19)

    包装上标明进口商名称和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联系到的邮政地址和电子联系方式;无法直接标注的,可通过数字载体或随附文件提供。

     

    5、EPR生产者责任延伸 (Article 44)

    EPR注册的义务主体为PPWR法规定义的生产者。对国内企业而言,一般仅通过电商模式直接向欧盟销售者销售产品时,才会被认定为PPWR下生产者;其余经营场景通常不归属该范畴。

    生产者具体判定规则如下:

     

     

    二、2028或2030年起或更晚实施

    1、塑料最低再生含量 (Article 7) — 2030年1月1日起或更晚适用

     


    豁免情形:
     

    1、人用/兽用药品直接包装及必要外包装;

    2、医疗器械接触敏感型塑料包装;

    3、可堆肥塑料包装;

    4、危险货物运输专用塑料包装;

    5、婴幼儿食品及特殊医用食品接触敏感包装;

    6、塑料部件占包装总重量的比例不足5%。

     

    2、包装最小化 (Article 10) — 2030年1月1日起或更晚适用
     

    (1)要求:包装重量和体积缩减至保障功能所需的最低限度。

    (2)禁止投放市场:采用双层壁、假底、多余夹层等仅为夸大产品视觉体积的结构设计。

    (3)评估方法:2027年2月12日前,欧盟委员会将制定或更新协调标准,在此之前可参考EN 13428:2004。
     

     

     

     

    豁免情形:

    1.该包装设计在2025年2月11日前已受外观设计或商标权保护,且执行本条款会改变其独特性或商标的区分功能;

    2.受欧盟地理标志或质量计划保护。

     

    3、标签要求 (Article 12) — 2030年1月1日或更晚起适用

     

    重要提示:2028年8月12日之前,制造商可自愿采用97/129/EC对包装材料的成分构成进行标识。

     

    4、过度包装限制 (Article 24) — 2030年1月1日起或更晚适用
     

    (1)空隙率要求:组合包装、运输包装或电商包装最大空隙率不超过50%。

    (2)计算方法:空隙 = (包装总体积 - 内部销售包装体积)÷ 包装总体积

    (3)2028年2月12日前通过实施法案,建立空隙率的计算方法。

    重要提示:所有填充材料(碎纸、气垫、气泡膜、泡沫等)占据的空间均计为空隙。

     

    5、可重复使用包装 (Article 11 & 29) — 2030年1月1日起适用

    (1)2030年1月1日起,运输包装或用于运输产品的销售包装(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分销的产品所使用的包装),包装总量中至少40%为可重复使用包装;自2040年1月1日起,至少70%为可重复使用包装。

    (2)2030年1月1日起,组合包装和饮料包装至少10%可重复使用。

    (3)2027年2月12日前,通过实施法案,补充法规并划定主流可重复使用包装最低轮换次数。

     

    三、应对建议

    1、厘清包装制造商、进口商、生产者三类主体身份,清晰划分制造商、进口商法定义务与EPR注册责任。

    2、尽快完成化学物质合规评估,重点落实重金属、PFAS相关检测工作。

    3、在包装设计与生产前置阶段纳入可回收性相关要求,规避后期大规模整改成本。

    4、包装制造商提前编制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模板,保障可及时出具各类合规证明。

    5、提前梳理包装识别信息、制造商及进口商主体信息,按要求完成包装标识印制。

    6、未来2-3年内将陆续出台配套实施法案、授权法案,需持续跟踪法规更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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