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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国产普通化妆品“绿色通道”服务(试行)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我市市场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助推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国产普通化妆品“绿色通道”服务,从优、从快完成进入绿色通道的企业相关资料整理、备案工作,更大程度激发化妆品领域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企业自主责任意识。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绿色通道”服务标准

(一)“绿色通道”服务针对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的首次备案;

(二)企业应配备熟悉化妆品法律法规、标准的备案专员;

(三)产品未因违规使用化妆品禁用或限用物质、产品涉嫌存在违规宣称问题等问题(详见附件1)被最近一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备案质量抽查通报的;

(四)企业在申请日前连续30个产品(资料整理完成状态)责令退改次数不超过2次。

“绿色通道”申请程序

(一)申请。每月1号为申请日,企业提交申请资料(见附件2)。

(二)负责备案资料整理的部门结合企业过往提交的备案资料及“绿色通道”标准进行综合研判。

(三)经研判后符合标准的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实施对象;

(四)对于实施“绿色通道”服务的企业,由负责备案资料整理的部门免费提供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企业培训合格后,由负责备案资料整理的部门对企业实施“绿色通道”服务。

三、“绿色通道”服务内容

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的企业提交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将由备案资料整理部门优先进行整理。

四、取消“绿色通道”服务相关情形

(一)直接取消“绿色通道”服务的情形:出现产品不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的备案范畴、违规使用化妆品禁用或限用物质、违规宣称等违法违规问题(详见附件1)。如企业产品存在前述情况的,除取消“绿色通道”服务外,企业信息将通报至监管、执法环节,并将其纳入当年的重点专项整治对象。

(二)其他取消“绿色通道”服务的情形:

1.除前款所述情形外,产品备案资料因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且企业被通报产品数量超过3个的,取消该企业“绿色通道”服务。

2.对企业实施“绿色通道”服务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月不定期以备案后抽查的方式抽取“绿色通道”服务申请企业的产品,抽取比例为当月企业提交全部产品的30%;如企业提交的全部产品数的30%不足10个的,则从全部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企业提交的全部产品数不足10个的,全部抽查。抽查的产品中超过3个产品备案资料出现直接取消“绿色通道”服务情形之外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取消该企业“绿色通道”服务。

(三)被取消“绿色通道”服务的企业,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绿色通道”服务的其他要求

(一)“绿色通道”服务采用“企业+专员”双锁定制度,企业需指定1名熟悉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负责备案相关事宜,由该备案专员负责申请“绿色通道”服务。

(二)申请“绿色通道”服务的企业要严格遵守化妆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强化自主责任意识,负责申请“绿色通道”服务的备案专员应加强对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尽快适应并熟悉现行法规要求,确保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质量。

(三)负责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的部门应做好企业进入“绿色通道”的综合研判工作,协助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备案资料整理工作,加强法律法规的宣贯及培训,并及时解答“绿色通道”企业相关的备案问题。

(四)本通告自2022年6月27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特此通告。

附件:1.直接取消“绿色通道”服务的情形

2.申请书.docx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 直接取消“绿色通道”服务的情形

序号

问题

具体情形

举例

1

产品不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的备案范畴

1.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

2.产品应当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

产品宣称美白、祛斑、防晒、防脱的功效

2

产品违规使用化妆品禁用或限用物质

1.添加禁用物质

2.超范围或者限量使用限用物质

3.使用准用防腐剂或准用着色剂以外的防腐剂或着色剂

4.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羟苯丙酯0.02%

超出最大允许浓度0.014%

3

产品存在违规宣称问题

1.宣称治疗功效

2.产品名称或宣称中使用医疗术语

如:宣称“杀菌”“治脚气”等功效

4

产品名称不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

产品名称中使用禁用语

产品名称中使用禁用语

5

产品标签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标注

未按要求标注警示语或相关说明

如配方有水杨酸、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且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时,标签上未标注“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如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山嵛基三甲基氯化铵、西曲氯铵、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等)、“焦亚硫酸钠”不作为防腐剂使用时,标签上未标明其实际使用目的

6

检验报告未提交或者未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未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检测微生物或者未检测理化四项

7

未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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